1.在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实行特殊教育师资任职资格制度。各教育行政部门应选派思想作风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和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分配到特殊教育学校(班)任教。对调配到特殊教育学校(班)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及应届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事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和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能力。重视优秀教师的培养,特别是要重视中、青年优秀教师的培养。不断提高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的待遇及社会地位。
2.将北京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专业中等师范班纳入全市中等师范“三加二”(中师毕业以后进行大专学历的培养,取得大专文凭)体系;在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开办在职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大专班;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3.进一步加强北京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建设,充实该中心的培训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实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设备,使其在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以及教研、科研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为适应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在普通中等师范学校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选修课程。
(四)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1.各区、县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事业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按“三个增长”的原则(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及新开征用于教育的税费中,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2.在修订各类学校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学生助学金办法时,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加大政策倾斜,在现行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采取综合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北京市盲人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4.“九五”期间,市政府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补助经费随着事业的发展逐年要有所增加;各区、县政府也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5.市、区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应从募捐的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特殊教育事业。
(五)深入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
1.全市要形成以北京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为龙头,以市学科中心为骨干,以区、县教研室或特殊教育学校为依托的特殊教育教研体系。为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科研工作,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应有专业研究人员研究特殊教育,各区、县也应有专门负责特殊教育的科研人员;要充分发挥北京市特殊教育研究会的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科学研究;充分利用在京科研院、所的优势,主动争取专家、学者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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