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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23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

  “八五”期间,本市认真实施《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990-1995)》,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使这一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制订《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1996年全国特殊教育专题会议和1996年北京市第一次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巩固、发展、完善、提高”的方针,巩固残疾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稳妥发展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使北京市的特殊教育事业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00年,城镇地区80%以上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幼儿要接受2至3年的学前教育;农村地区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也要有较大发展。
  --到2000年,全市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到与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7%以上。
  --“九五”期间,有条件的区(县)培智中心学校要对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的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增加1至2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经过九年义务教育后,80%以上要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普通高中教育。
  --“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格局。普遍推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相对集中的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1998年底以前,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要新建或改建成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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