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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县(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信息统一报送到市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 涉及密级事项的政府法制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全省政府法制系统信息报送实行积分制度管理。
  信息层级积分划分:
  (一)报送信息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积50分;
  (二)全国一类报纸和刊物等中央新闻媒体采用一篇信息积50分;
  (三)省级报纸和刊物采用一篇信息积30分;
  (四)协助省电视台拍摄制作一期节目积30分;
  (五)国务院法制办简报采用一篇信息积20分;
  (六)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采用一篇信息积10分;
  (七)省政府法制办简报采用一篇信息积10分;
  (八)河南省政府法制网采用一篇信息积8分;
  为鼓励和调动法制机构收集、报送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政府法制研究类理论文章加倍积分;对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但未被采用的每篇信息积1分。
  第九条 同一条信息被不同层级采用,按照最高层级统计。
  第十条 积分依据:
  (一)电视台播放录像、广播电台播放录音;
  (二)平面媒体原件或复印件
  (三)网站截图或者实时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积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年度表彰。
  以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为考评对象,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年度累计积分300分、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年度累计积分50分方可参与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法制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成绩突出,经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可以纳入表彰及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省政府法制办将信息工作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举办专门培训班或者在其他培训中将信息工作纳入培训范围。各单位要分期、分批选派信息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信息培训学习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实行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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