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的市清理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地门、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具体工作。
二、本市清理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基金项目名称、批准机关、征集时间、收支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于7月25日前将清理登记情况报市清理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理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各种基金项目,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