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22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市属各有关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使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基层。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是核定五保对象和落实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及实物。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保证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及时享受五保待遇。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发展及兴办经济实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有关单位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必须全面执行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吃、穿、住、医、葬及保障未成年五保对象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和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