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文教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个别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不及时报销教师医药费的现象,有的拖欠还很严重;个别单位将门诊医疗费包给个人,使公费医疗费失去了互助共济的作用;有的地方公费医疗周转金不到位,使有的因大病住院的教师无力垫付住院押金,不能正常医疗等。为更好地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办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经费的统一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严禁把教职工公费医疗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乡镇一级中小学教职工的公费医疗费要纳入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以相互调剂,确保教师基本医疗。
二、保证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应有的公费医疗待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师公费医疗费人均定额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公务员公费医疗人均定额标准。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略高于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