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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精神,北京市物价局对全市供暖价格进行了调整。几个月来,大部分单位都能按照调整后的供暖价格缴费,但仍有部分单位以种种借口拖欠、拒付应缴纳的供暖费,造成供暖资金严重不足。为保证冬季正常供暖,使广大群众温暖过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4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供暖价格的通知》(京价<重>[1992]第350号、第401号),按规定缴纳供暖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或拒付,亏损企业也不得拒付供暖费。
  二、方庄供热厂、北辰供热厂供暖价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京价(重)字[1991]第510号和京价(重)字[1992]第25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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