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人教育局关于在市属成人教育院校全面实施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成人教育局《关于在市属成人教育院校全面实施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2年8月31日
关于在市属成人教育院校全面实施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1991年我局在北京市教育学院、教育行政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总工会职工大学、一商局职工中专等七所院校进行了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加快改革步伐,使成人教育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我们拟于今年在市属成人教育院校全面开展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改革指导思想
成人教育院校实施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使成人教育院校更直接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改革内容
(一)健全和完善院校领导体制。院校领导体制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成人教育局备案。不论实行何种体制,都要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行政指挥系统,增强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实行教育目标责任制。各校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和社会需求,确定总体教育目标和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各种短期培训的具体任务,并将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相关岗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制度和以教育质量、办学效益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标准和方法。
(三)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内,从学校的实际出发,设置适应成人教育特点和发展的机构。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依照“条件公开,平等公正,择优上岗,合理组合”的原则,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建立激励上进、增强竞争意识的动态优化组合机制。对落聘、缓聘的人员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并给予妥善的安排。成人高校以专职教师为骨干,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