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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给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帮扶优惠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给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厦工商合[2003]15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为了更好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档次、上水平,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特给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如下优惠政策: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凭证书优先办理企业年检、登记事项变更等手续,材料齐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

  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凭证书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调解经济纠纷;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凭证书优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内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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