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必要时,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主持召开全体研究人员参加的会议,民主协商解决,由全体成员在排定的名单上签字认可。如有不同意见者,可将意见附上,并经项目候选单位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盖章后,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处理。
在商定成果主要完成人员时,若有调整或已故者,应如实排列,不得以他人代替。
第六十二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暂不授奖。
第六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六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异议处理意见,并将裁定结果通知异议相关各方。
第六十五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授奖;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或报送市政府授奖;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须重新推荐。
第八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六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单位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告15日内无异议的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六十七条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最高科技创新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市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不超过1项。
第六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十九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七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全部发给获奖者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从中提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