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评审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以便于公众了解的形式同时进行公布。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由各推荐单位通过保密渠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名界的全程监督。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当年度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公告、总评获奖成果公告,并接受异议处理;每年度负责将成果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质询。
如在总评会议时临时出现的有关事项,由总评委员会预备会或总评会全体到会评审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结果有效,并按评审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和投诉的材料,应当及时转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中,对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推荐者、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和评审对象,可就实际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推荐或参评、获奖资格等处理。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参加当年评审的资格;对已授奖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同意,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终身被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在市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处理完毕方可进入初评;总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仍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