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二年以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 我市公民或组织在国内、国外单独或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成果权,并出具有关证明,可以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
第四十二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争议的项目,提交进行形式审查。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以便于公众了解的形式同时进行公布。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由各推荐单位通过保密渠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四条 被推荐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在受理后,如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继续参加当年评审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后,不得退出。
第六章 评 审 程 序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四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个别学科组织省内专家初评有困难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1.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方式为差额评审;
2.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委托)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或会议方式进行。初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会,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按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评审结果有效。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意见,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签字后,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3.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初评入选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总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通过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总评结果,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4.市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审委员会总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会,评审结果有效;
5.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考察。
6.对初评入选为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市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要求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在总评会议上答辩;候选人或候选单位不参加答辩的,属自动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