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初评结果所涉及的学科(专业), 组建当年的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委员会。总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总评委员由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和综合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和总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十二条 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总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三条 《办法》第十三条(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四条(三)所称“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贵州省省管专家、贵阳市市管专家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每人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省、市管专家每年度可由3人可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报齐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不退回),复印件二份:
1.《贵阳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推荐书》或《贵阳市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或《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推荐书》;
2.技术评价证明(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3.《科技成果登记表》;
4.应用证明(用户证明、规模、效益证明等);
5.成果来源(指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目);
6.查新报告、论文收录、引用证明;
7.工作总结、技术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标准、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三十七条 凡在知识产权、候选单位、候选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候选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九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同时重复推荐参加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已获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为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候选项目,须隔二年以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