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技术成果(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的范围:
  1.对自主研究或合作研究产生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2.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3.获奖后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转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过程中,又取得新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4.对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集成或推广普及模式创新,并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转化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做出重要贡献;
  2.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有效地解决产业化的推广模式、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形成规模效益。
  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成果来源和人员等条件,并在项目的完成中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奖励条件、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凡属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和社会公益类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并出具有关证明;凡属自然科学理论研究,论文必须在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会上或国内(国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应用,并出具有关证明;凡属科学技术转化类成果,必须手续齐备,无成果权属争议,技术成熟度高,并在生产中广泛推广应用具有相当规模,经二年以上生产应用证明有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五大类评审:第一类技术发明;第二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三类技术开发;第四类重大工程;第五类社会公益。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评审标准:
  1.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属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二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三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