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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指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
  “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三)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制品(品种)开发及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五)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单项科技成果的公民或组织,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节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和产品等(经科技部门按程序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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