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
(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兴办或者扶持的集体企业;
(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为安置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兴办或者扶持的集体企业;
(三)城镇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并接受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集体企业;
(四)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利用职工待业保险金为安置失业职工而扶持,兴办的生产自救企业;
(五)由各级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扶持。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按照
《规定》第
九条 履行职责。
第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借口平调、挪用、侵吞其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其集体所有制性质,变更其隶属关系,干预其经营自主权;不得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无偿调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细长。
第二章 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扶持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主办和扶持开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