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自行消耗或者向关联企业按照内定价格销售的,按国家规定的矿产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第七条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无设计的,参照有设计的同类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核定。
实际开采回采率无法确定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2至1.8确定。
开采回采率的核定,属国有矿山企业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属地、州、市属以上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由其所在地的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属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由其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八条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未设置帐簿或者帐目混乱、销售凭证不全难以核实其销售收入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类型、同规模采矿权人的销售收入核定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010润唇膏排行榜美白保湿面霜
第九条 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并按照
《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补偿费月(月)度申报表》一式2份,经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采矿权和审批机关各持份。
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月的前10日缴清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中止或者终止开矿活动且矿产品销售完毕的,应当书面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但矿产品示销售完毕的,在销售完毕时,缴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需要跨季度销售的,按前款规定的时间缴纳。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到当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采矿权人以现金的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并及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