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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7〕8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核查系统及其使用说明置放在省局服务器上,地址为:http://73.16.16.101:82,请各地按照规定的时间下载安装使用。
  二、普通发票核查系统业务咨询电话为:88994723,技术咨询电话为:88994421
  三、各级系统管理员均设在征管部门,省级管理员已经为各市(州)局建立了市级管理员,市级管理员应逐级向下建立相应用户,系统正式运行前,所有用户要建立完毕。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普通发票核查系统,加大普通发票核查力度,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提高发票核查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吉林省普通发票核查系统进行的发票核查业务。
  第三条 核查范围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发票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发票核查系统的运行、维护、升级、数据备份等技术支持工作,基层信息中心负责发票核查系统运行中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设置发票委(受)
  托核查综合管理岗,负责发票核查信息的发送、接收等管理工作。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专用发票协查的部门和岗位同时负责发票核查信息的发送、接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托核查

  第六条 税源管理人员在日常税收管理、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发现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的发票,应通过吉林省普通发票核查系统登记录入委托核查发票信息,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并将相关资料扫描存储,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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