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管理流程》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7〕10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为地方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业务,提高代征工作质量,确保代征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及教育费附加管理流程(试行)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小规模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27号)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管理流程》。
一、基本内容
1、代征范围及对象:凡在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均由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以下简称“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代征使用的票据:使用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3、代征系统: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通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管理系统完成。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的录入、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销号、汇总、查询打印、系统设置等。
二、窗口设置
各征收单位(包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代开发票的分局、所),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代征税款征收”岗位,窗口数量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量确定。
三、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岗位设置
各征收单位要按照设置征收窗口的数量及代开发票的业务工作量,设置“代征税款征收”岗位,并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