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十三条 建账户的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财务代理、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六条 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八条 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管理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