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7〕11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现制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查账征收户。指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税户。指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但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查账征收户的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