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正确使用省局统一种类、样式、规格的税收表、证、单、书等征管资料。各市、州局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征管资料,需报省局备案。
第四条 各种税收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和保存的内部税务文书、台账、报表等电子信息,不需输出纸质资料存档,各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通过各种税收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申请事项流转审批的,可只保存纳税人报批的申请资料,其他审批环节不需纸质流转。
第五条 征管档案资料采取分户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档案资料按纳税人分户建立,实行“一户式”管理;个体档案资料按业务类别分类建立,实行“联户式”管理;未纳入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的其他征管资料建立分类征管档案。个体建账户档案比照企业档案管理。
第六条 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后,不得要求纳税人再重复报送上述资料。
第七条 征管档案资料按征管业务岗位职责的划分进行采集、审核、录入、传递、整理、归档和保管,各岗位人员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管档案的分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按存储介质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按业务对象分为纳税人管理类档案和税务机关管理类档案。
第十条 纸质档案是指以纸张为记录载体的档案。
电子档案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的,存储于电子介质上的档案。主要存储介质有磁盘、光盘、U盘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管理类档案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反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法律关系的征管档案。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税收证明、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申报征收、欠税管理、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制与执行等征管资料。纳税人管理类档案分为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两类。
税务机关管理类档案是指税务机关为加强内部管理、对税务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或反映工作成果所制作的内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发票内部管理、税收会计核算、各类报表和帐册等征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