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7〕20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工作要求,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简并征管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传递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二、充分利用电子数据信息,减少纸质资料。对各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存储的资料不再另行印刷纸质资料。
三、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调阅以及样式等,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各地需要变更的必须向省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卷宗及文书暂未列入此次档案资料规范范围,有关资料样式及使用规定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目录(略)
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管档案资料,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文书、凭证、报表、账册等纸质和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