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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工作实践阶段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工作实践阶段工作的通知
(粤司办[2007]3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司发[2007]6号)部署和要求,主题实践活动现已进入“工作实践”阶段,司法部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工作实践阶段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7]57号),现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指导意见》和工作实践,深入贯彻执行。为确保我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工作实践阶段工作取得实效,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积极组织全系统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前一阶段学习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学习,要将学习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实践活动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重要精神结合起来,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对主题实践活动的认识,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设,增强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切实开展各项工作实践活动。

  二、围绕活动要求,把工作做细做实

  (一)抓好律师担任省、市、县、镇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二)推广广州“所所结对”和深圳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经验做法,整合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的力量,深入乡村社区,充分运用调解方式,预防和化解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至少要深入两个社区或乡村开展三次以上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并配合司法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三)引导鼓励广大律师帮助群众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建立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渠道,简化程序,创新形式,方便农民工在欠薪和工伤赔偿等方面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认真履行《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从合作效率、合作机制、业务交流、社会宣传等方面推进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务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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