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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每年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市社保中心结付80%.

  3、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的门诊药品费用,每年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或由单位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4、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每180天做一次结算,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3000元,在此限额内,市社保中心结付80%.

  5、参保职工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的疾病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结付。

  6、当年参保职工累计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费用以4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给付。

  第六条 以上参保职工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在病历上认真记录病史及治疗经过;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职工配药时,应在病历上作好记录,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依据。实际医疗费用与病历记录不符时,市社保中心不予结付。

  第七条 在上述门诊特定项目的检查治疗中,发生特殊医疗费用时,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医院,应严格执行《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即取消诊断指定医院资格,并通报批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

  附件2:门诊特定项目用药目录

  附件1:
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

  一、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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