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0]8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二○○○年十一月一日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对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家庭病床。

  第三条 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诊断认定医院确定,由参保职工填写《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专科主治以上医师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在门诊病历上加盖专用章。

  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职工,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断确定,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四条 市社保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对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进行复核认定。

  第五条 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结付:

  1、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付2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