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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以及重症精神病人符合以上结付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直接结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和家庭病床的费用,应持《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病历记录不符部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条 在上述门诊特定项目的检查治疗中,发生特殊医疗费用时,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以及重症精神病人的其它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补助时的自负部分)可享受苏州市市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已办理家庭病床的患者,在享受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暂停享受地方补充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市社保中心应加强对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的监控,对有异议的费用,应进行专项费用的核查。发现参保人员利用门诊特定项目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冻结其医疗保险卡,停止享受门诊特定项目补助的待遇,对违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对多次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开大处方,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医师,市社保中心可取消其医保处方权,全额扣回已发生费用,并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定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

  附件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报销范围(略)

  附件1:
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

  一、重症尿毒症透析

  (一)诊断标准:

  1、临床出现少尿、无尿、肺水肿、心包积液等明显尿毒症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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