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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结付:

  (一)重症尿毒症透析(包括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付10%;重症尿毒症透析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给付95%,个人自负5%.

  (二)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费时,每医保年度年内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在此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三)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以及重症精神病人,按医保年度计算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期,在结付期内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按以上标准结付。

  (四)以上门诊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年度进行计算,费用累计时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首次经过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后,一般次年不须再重新办理诊断认定手续。对诊断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市社保中心可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认定。

  (五)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每180天做一次结算,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3000元(不含起付标准),在此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80%.

  (六)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的疾病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结付,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为以上参保人员诊治时,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并在病历上准确记录病史及治疗经过。

  第七条 为规范治疗,定点医院应明确专科医生负责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及精神病人的门诊治疗,并将专科医师名单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的患者配药时,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规定,药师应核对本人医疗保险相关证、卡,严格审方验方,查阅病历上次配药记录,并在病历上如实记录本次所配药品名称、用法及用量,指导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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