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4]7号)
市社保中心,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订了《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以下统称重症精神病)及家庭病床。
第三条 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诊断认定医院确定,由专科主治以上医师在《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在门诊病历上加盖专用章。
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断确定,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四条 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医院,应严格执行《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即取消诊断指定医院资格,并通报批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