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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的通知
(苏粮法〔2007〕7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了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及时掌握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根据国家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国粮检[2005]31号)要求,省粮食局决定近期对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审验。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验内容。《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审验方式。采取逐级审验的方式。各县(市、区)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接此通知后,按照审验内容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初审,填写《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一并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各市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审验内容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审验,填写《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同时对县(市、区)粮食局上交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和《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进行复审,并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审验。

  三、审验时间。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在3月3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审验。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将在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会议期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集中对各市粮食局上交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进行审验,对符合《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证件,加盖《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章》。

  四、审验要求。

  1、切实加强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粮食监督检查证是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表明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身份证明。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与审验工作。

  2、认真审验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把辞职、辞退和调离粮食部门、调离监督检查工作岗位以及离退休人员证件的查收作为重点。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规定情行之一的,要及时上缴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注销,有第九条规定情行之一的,要及时向上一级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备案。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要求,建立《粮食监督检查证》档案,如实记录监督检查证件的审验、补发、换发、注销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证件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收缴离岗、离职等人员的证件。对丢失证件的,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今后,凡未通过审验的《粮食监督检查证》,省粮食局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联 系 人:李玉虎

  电话(传真):025-83435124

  电子邮箱:zcfg@jsgrain.gov.cn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
  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

  ________________粮食局(公章)

单位

姓名

性别

证件编号

证件代码

出生年月

所在部门、职务

审验意见

县级粮食局

市级粮食局

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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