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局机关本部、省粮食干部培训服务中心、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省军粮供应办公室、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省经贸高级技工学校。
京华大酒店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需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各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其中对专项资产(即房地产、汽车等)、用于经营的资产要求全部核查,其他资产核查面为不低于40%]。各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
四、工作实施步骤
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3月-4月15日)
1.传达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文件。
2.拟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3.召开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
4.组织培训资产清查软件。
(二)实施阶段(2007年4月16日-6月30日)
1.各单位自查。
2.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录入资产清理软件系统,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送省局财务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