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粮法〔2007〕34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认真落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贯彻全省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秋粮收购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秋粮收购期间,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1.按照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资格要求,严把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关。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有序地开展秋粮收购,活跃收购市场,方便农民售粮;对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部门,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及查处无证收购行为,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2.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做到向售粮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依质论价政策;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和滥收严重超标准的高水份、高杂质粮食;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是否做到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是否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基本情况等,严肃查处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
3.要监督检查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遵守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按时按量完成轮换任务,已轮入粮食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中等以上的粮食质量标准。要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带头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带头维护市场收购秩序。
4.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秋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邀请人大、政协领导视察、督导秋粮收购工作;主动联系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专门人员受理,对发生损害农民利益及扰乱秋粮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