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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的通知

  (二)挤占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套取省级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行为;
  (三)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
  (四)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承储;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承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认定证书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局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终止其承储资格,以及其他行为给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粮食局责成相应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粮食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地方储备粮的承储资格审批办法,并抄送江苏省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粮食局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试行)》(苏粮产〔200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具体条件标准

序号

内容

控制    要点

具体条件标准

备注

1

库区周边环境

污染源

1公里内无污染源,包括:水泥厂、化工厂、粉尘类物质堆场。

 

危险源

1公里内无危险源,包括:加油站、油库、液化气储罐、危险化学品仓库。

 

与居民区距离

与居民区进行有效隔离。

 

2

交通

公路

三种交通方式中必须具备一种。其中铁路专用线、码头可以在库区内,也可在库区外,但距离不超过1公里;只有公路交通方式的,库区与主要公路(县级公路及以上)的距离不超过10公里,且路面质量良好。

 

铁路

 

码头

 

3

库区 条件

仓房容量

申报库点为独立库点,符合承储条件的完好散装仓容必须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

仓容量计算按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粮食容重按中等质量小麦750kg/m3计算。

消防

符合消防规定。由当地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合格证明。

 

防洪能力

能够抵御50年一遇洪水。

 

4

仓房

防水

屋面无渗漏。

 

防潮

墙体、地坪有防潮措施,且效果良好。

 

门窗

完整、密闭,开启灵活。

 

通风

有通风口,具备地上笼或地槽形式的通风道。

 

测温

具有符合现行标准计算机测温系统,不含测温表。

 

熏蒸

对于散装堆粮线在6米(含6米)以上的高大平房仓或浅圆仓应配备符合国家粮库设计要求的环流熏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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