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粮产〔2007〕54号)
各市粮食局,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企业。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局发布的《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试行)》(苏粮产〔2001〕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经审批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但省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除外。
第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产业指导处是具体承办的职能部门。各地粮食局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省粮食局对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库区在江苏省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有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或公路,交通便利;
(三)独立库点完好散装仓容必须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具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粮情测控系统、地上笼或地槽形式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对于散装粮堆粮线在6米以上的高大房式仓、浅圆仓等应配备符合国家粮库设计要求的环流熏蒸系统;应配备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备;具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并能够保证省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储粮状态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
(六)不同仓容规模应具有国家规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年度前3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3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
(九)被终止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予审批。
具体条件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需向省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表,包括法人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表、库区基本情况表、仓房基本情况表、仓房改造说明、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主要专业人员表、主要仓储设备表、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
(二)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复印件,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应能反映仓房与库区主要建、构筑物的位置关系,仓房要标明相应编号。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当地消防部门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当地开户银行出具的申请年度前3年的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
(七)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申请年度前3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具体的申请格式按省粮食局要求执行。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省粮食局通过文件和江苏粮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在公布要求的时限内向省粮食局报送申请材料。省粮食局职能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材料,能当场做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企业应在受理期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实行现场核查和评审制度。省粮食局成立现场核查组和评审组,现场核查组对照申请材料核查企业的现场真实情况,并将核查情况报评审组;评审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承储资格条件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授予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报省粮食局批准。现场核查组和评审组应在受理期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省粮食局将符合审批要求的企业名单、地址和仓号,在江苏粮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后,省粮食局发文确认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的名单、地址和仓号,并颁发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同时在江苏粮网公布。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企业,省粮食局发出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可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复审,或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已经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已承担承储业务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应向省粮食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延续申请报告,省级储备粮存储记录,企业仓储设施变化情况,企业人员变化情况及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需要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审批。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粮食局对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江苏省粮食局报告。
第十八条 被终止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向省粮食局上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并由江苏省粮食局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遗失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或者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省粮食局报告,提出补办、变更证书的申请。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局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记入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省粮食局终止其承储资格,同时取消其承储的省级储备粮计划:
(一)存在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二)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粮质发生变化,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发现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四)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已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粮食局将终止其承储资格,并取消其承储的省级储备粮计划,3年内不再受理其承储资格的申请:
(一)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不宜存放等储粮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