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苏粮产〔2007〕59号)
各市粮食局,有关单位: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2007年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受理对象
在江苏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都可以进行申报,2007年以前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需重新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江苏省粮食局公布的“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系统”软件进行制作,无需重新制作表格。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企业应按申报软件中的标准格式制作4份纸质文本,其中2份上报省粮食局,1份企业留存,1份上报主管部门。电子文本通过U盘备份上报。申报软件在“江苏粮网”的“仓储管理”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