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人教育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清理和登记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成人教育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清理和登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8年7月21日
关于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进行清理和登记的意见
市政府:
我市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种类型学校(班),截止到1987年底有407所,在京面授学员达10万人(不包括面向全国招生的函授,刊授学员)累计结业58万人次。社会力量办学弥补了国家办学的不足。在帮助在职人员进修、辅导青年学习,普及文化科学和社会生活知识,传授技术技能等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对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社会力量办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学校领导班子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办学条件普遍较差,有些学校教学质量不能保证,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规章制度,影响了教学质量。为进一步搞好社会力量办学,根据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拟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进行清理登记。具体意见如下:
一、清理登记内容
1、办学资格。办学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公民个人办学必须有本市正式户口。其中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须经原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非在职人员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单位或公民个人联合办学,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分工和职责,确定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参办单位或参办人。
2、办学条件。学校应有正确的办学宗旨,有健全的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有与所办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或技术等级,熟悉业务,有领导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适应教学需要,胜任教学工作,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有能够保证教学所必需的校舍(包括租、借)和教学设备;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收取学费);人事、财务、教学管理符合要求。
3、审批手续。办学单位必须经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应具有完备的审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