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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7]110号 1987年7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劳动人事部最近通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决定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费用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据此,市政府决定在市和区、县、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设立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由市劳动局局长龚树基同志兼任主任,副局长洪士珩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市财政局、税务局各一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市总工会、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单位各一位处长兼任委员。各区(县)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由区(县)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由本单位劳动、工会、财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各区、县、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自己决定。各级委员会主要负责传达、贯彻中央有关政策,研究解决退休费用统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协调各方面工作,监督、检查退休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区、县、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委员会要定期向市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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