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府发〔2007〕1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杜绝随意开采地下水,改善市中心城区地质环境,保障市中心城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取水许可,严禁无证取水
在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严禁新增开采地下水许可事项;其他地方需要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个人或组织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改(扩)建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无证取用地下水。
二、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各县、特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抽采地下水管理,严格执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一证(取水许可证)、一表(计量设施)、一牌(自备水源井牌号)、一卡(档案管理卡),及时了解和定期检查取水单位的用水情况;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必须安装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各县、特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取水的单位、个人或组织予以严肃查处,规范辖区内的取水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