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手段去解决。二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建设统一、开放、透明、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四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
(四)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一是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建设。二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使行政职权的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听证、回避等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进一步畅通民意上达渠道。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要告知相对人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寻求法律救助的权利。三是改进行政执法模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实现执法综合化,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是政府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必须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同时,还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要结合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重点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及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等情况的前置性审查,及时发现、撤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把备案工作的重心真正转移到审查上来。三是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完善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和自我纠错方面的作用。四是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明确评查案卷的范围、评查的主体以及相应的责任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五是健全行政赔偿程序和制度,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行政赔偿的合法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应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从而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