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市府发〔2007〕1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6年,全市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情况和资金补贴到位情况总体较好,对缓解全市贫困家庭生产生活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做好全市2007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用煤问题,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落实到位。
二、政策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就近解决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辖区困难群众生活用煤问题。各县、特区、区根据当地需要解决生活用煤的困难群众户数、人口数和人均基本生活用煤数量,测算出本地需提供的困难群众生活用煤量,制定本地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方案。各煤矿企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供应方案,在组织煤炭月度、年度生产和销售时,优先保证供应困难群众生活用煤。
三、解决对象。2007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对象限于全市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口。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指年收入683元以下的人口,低收入人口指年收入683-944元的人口(收入标准每年按国家发布标准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指依法申请并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口。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各地要按照分类救助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为主按户按年直接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补助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农村五保户人均80元,特困户(农村低保户)每户200元,其他绝对贫困户每户180元;(二)农村低收入户每户120元;(三)城市低保户每户120元。对五保户、孤、寡、老、残等特殊对象,原则上由受救助者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生活用煤供应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