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达州政报》或者其他报刊;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四)在有关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亭、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查询设施、软硬件设备等;
(六)市、县(市、区)长热线服务;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适于通过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政府网站应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互联网上设立“中国?达州”主网站(www.dazhou.gov.cn),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网站并与主网站相链接。
第十八条 《达州政报》行使市政府公报职能,所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建立《达州政报》赠阅联络网络,在重要公共场所设置《达州政报》宣传查阅点。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