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是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内容包括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等事项。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务公开、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各由三至五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可以分设,也可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资金管理、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财会人员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账务报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手人持有效票据或者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
(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盖章;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签名盖章;
(四)财会人员审核记账。
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应当拒绝报销。
第二十三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反映,或者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质询。
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村财务应当实行审计制度。需要审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审计,或者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二)财务预决算和收支;
(三)集体的债权债务;
(四)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