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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六)公益事业建设;
  (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设立、撤并和管辖范围调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认为需要村民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民主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议案,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议案经村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决定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村民投工、出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决定。较大的公益事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也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授权,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决定的事项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制度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需要更改的,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更改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建档保存。`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而未经其决定的事项,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和个人擅自决定的事项,村民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全体村民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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