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五)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六)征用土地各项补偿及分配;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投劳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款物兑现、良种补助金等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及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农村低保、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五保供养;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重大的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五日内公开;
(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固定、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并通过广播电视、农网、“明白卡”、户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其它形式公开。村民小组也应当设立组务公开栏。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对下列村务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一)村发展规划;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
(三)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村财务预决算、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