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达州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达州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县、乡为主的原则。市、县(市、区)、乡(镇、办)成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
(二)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任务;
(三)督促检查;
(四)组织教育培训;
(五)受理村民意见;
(六)制止违法干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为;
(七)依法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三)宅基地申报、批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