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8月12日 苏农机计〔2005〕47号)
各市、县农机局,局属有关单位,列名联系农机企业: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5]7号)转发给你们。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了不影响今年我省农机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初步实施意见:
一、我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按照此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产品的申报工作。已被我局确定为首批列名联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可于9月30日前直接向省局计财处提出申请。
二、对上报的农业机械产品,省局将会同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进行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我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将根据《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研究确定。
三、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及省局局属有关单位要主动联系指导有关农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同时按照此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申报产品的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