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48个种粮大户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苏农机计[2004]8号颁布)
各市农机局: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恢复粮食生产,今年农业部对获得“全国种粮大户”荣誉称号的1000个种粮大户各奖励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款5000元。其中我省有48个种粮大户受此奖励。为了全面做好我省种粮大户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资金的落实工作,现根据农业部农办机[2004]3号文件要求,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励补贴资金范围。
2003年度我省获得“全国种粮大户”荣誉称号的48个种粮大户(名单见附件1)。
二、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对48个种粮大户在2004年新购的农机具进行购置补贴奖励。
(二)补贴奖励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48个种粮大户在享受本次奖励补贴后,如符合全国或我省其它新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申报条件,可以继续申请。如种粮大户符合购置步行式水稻插秧机的申报条件,其单台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步行式水稻插秧机单价,中央奖励补贴资金的多余部分,可用于购买其它农机具。
三、奖励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一)种粮大户自主购买农机具的,经县级农机部门审核验机后,凭购机发票到县级农机部门领取奖励补贴资金。
(二)种粮大户自主选择机型后,委托市、县农机部门进行采购,种粮大户只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部分,余款由有关农机部门与生产厂商结算。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辖市农机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会同有关县(市、区)农机部门将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要求、补贴金额、操作办法等通知到种粮大户本人,并由种粮大户本人填报《江苏省种粮大户中央奖励补贴资金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经市农机局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向省局填报《江苏省种粮大户中央奖励补贴资金购机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二)认真做好奖励补贴机具的购置工作。对种粮大户购买何机具及如何购买,由种粮大户自主决定。如果种粮大户需要市、县农机部门代购,市、县农机部门应认真做好机具选型、采购、培训、送货等各项服务工作,做到让种粮大户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