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申报程序
(2003年3月10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苏农机法[2003]3号颁布)
一、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七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在江苏省境内的推广。具体农业机械产品种类另行公布。
三、申报推广农业机械可以向省或市(设区的市,下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或推广单位拟在全省范围推广的农业机械,必须向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在部分地区推广的农业机械向产品生产或推广单位的注册地所属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为:
(1)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小批试制(投产)鉴定]证书、法定鉴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检测、推广鉴定报告。
(2)企业标准。
(3)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产品外观5英寸同一底片(正侧面45度)彩色照片5张。
(6)产品具有专利、商标的,应当提供专利、商标等证书复印件。
(7)推广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产品的应当提供“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四、省、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受理推广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由专职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补齐或重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