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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死者由其家属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丧葬,对故意拖延或拒绝丧葬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处理。

  尸体需要解剖鉴定的应当征得家属或单位同意,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即丧葬。

  第四十三条 因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物品及设施,根据技术检验、鉴定结论,应当坚持就地修复和能修不换的原则;对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地修理有困难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当事人书面申请审批。

  对修理费用或更换部件,以及修理地点有争议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决定。擅自更换部件和扩大修理范围的,费用自理。

  对不能修复或者不具备修复价值的农业机械、物品、设施和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由农机监理机构召集各方协商折价。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述情况,填写《机具物品损坏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善后处理中,应当坚持将各项损失费用和医疗、伤残、死亡等各项费用一次性结算了结的原则。

第八章 赔偿调解和结案

  第四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作出处罚决定,确认人体损伤程度、医院作出诊断结论、核定事故各项损失后,方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四十六条 农机事故赔偿调解必须在农机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

  第四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按《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在调解期内一般只做两次调解。

  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必须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开始。

  调解时必须填写调解记录。

  第四十八条 农机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应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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