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因报案人对辖区界线不清发生误报的农机事故,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报的农机监理机构立案调查,管辖确定以后,移送农机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第九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逃逸或将农业机械驶(脱)离现场的,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监理机构,要及时布置追查,并迅速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通过有关辖区监理机构或商请公安部门协同追查。
收到协查通报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迅速按照通报线索组织追查,并将追查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逃逸或驶(脱)离现场的农业机械查获后,发出通报的部门应及时撤销通报。
第三章 现场勘查
第十条 农机事故立案后,农机监理机构要立即确定现场指挥人,组织现场勘查小组,及时赶赴现场。
现场勘查人员必须是本辖区现职在岗,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有三年以上农机监理工作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现场勘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必须组织三人以上进行勘查。
对重大、特大事故及逃逸、驶(脱)离的事故或政治、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指挥。
第十一条 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二)封闭现场,确定现场方位;
(三)组织勘查,制作勘查材料,收集物证;
(四)现场复核,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和生产。
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现场勘察人员纪律:
(一)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及时、公正、全面、细致进行现场勘查;
(二)不得泄露现场情况,不准擅自发表对事故的看法;
(三)保护财物,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现场勘查小组到达现场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封闭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看护当事人,确定现场见证人,如需移动人体、物证时,须设标记。